作为反对不法定罪的重要保障,抑制的动议有助于保留在审判时不当或不公平地收集的证据。心理学研究已经研究了诸如抑制阵容识别的动作有效性的若干假设的有效性。这些研究已经审查了一般和阵容程序的审判员对目击者记忆的了解。使用实验范式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关于抑制阵容识别保障的动作的有效性的问题。此外,法官正在应用Manson诉概述的标准,这表明应将识别程序的暗示方面与识别准确的可能性称量。构成Manson测试的两个叉子彼此不合适,因为暗示阵容程序可以容易地感染评判在评估识别准确的概率时必须考虑的标准。此外,要考虑的识别准确性标准与目击者记忆或阵容识别精度很少。总之,有几个原因是质疑动议的有效性,以抑制阵容标识作为防止不法定罪的保障。
禁止作证动议是请求法院以不公平或非法获得证据为理由排除证据。这些动议通常是由刑事辩护律师提出的,目的是阻止有问题的证据在听证会或审判中被考虑。禁止作证的动议必须附有论据或事实,说明证据的可靠性或违反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例如,律师可以提出动议,禁止警方在没有搜查令或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和扣押时获得的证据。律师也可以提出动议,禁止传闻证词,供词证据,或在审讯过程中收集的信息。最后,律师可能会提出动议,要求压制来自警察列队辨认的目击者证词,理由是列队辨认程序进行得不公平。
有心理研究,围绕围绕阵容识别证据存在围绕运动的问题。一个辩护律师,他们认为阵容识别中的证人,因为阵容程序是不公平的或以偏见的方式进行的,可能会(并且可能应该)档案筹集来自相关听证会和审判的证据。这些动议旨在保护防止非法定罪,这是由暗示阵容程序产生的错误目击者识别的产品。
法官对暗示阵容程序的敏感性
心理研究提出了一些关于抑制阵容识别的有效性,通过挑战构成这种保障骨干的假设的有效性来抑制阵容标识的有效性。
抑制阵容识别的动作有效性的一个假设是法官对不公平的阵容敏感,并且他们对抑制阵容标识的动作的裁决是他们对阵容暗示和公平的评估的函数。为了确定法官对目击者记忆的了解和影响阵容识别准确性的因素,美国法官的一些调查表明,法官意识到一些影响目击者记忆和阵容识别准确性但不是其他人的因素。
法官对目击者证词的了解可能在他们的动议裁决中起着重要作用。Richard Wise和Martin Safer调查了160名法官,发现对目击者记忆问题的熟悉程度与他们倾向于允许使用法律保障措施(如陪审团对记忆问题的指导和专家证词)有关。然而,Wise和Safer的研究并没有调查教育和抑制行为之间的联系。
斯廷森和他的同事们采用了一种实验性的方法,向佛罗里达州的刑事法官们展示了一场模拟犯罪的描述和目击者对行凶者的描述,以及一组在指认说明、指认组成(例如,指认中的照片与目击者对罪犯的描述相符的程度,以及指认的陈述(连续的或同时的)。法官认识到指导性阵容组成和指示的不公平,他们对模拟的动议作出了相应的裁决。有趣的是,一些法官表示,他们很少看到这种类型的运动。这一发现的原因和结果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其他领域都不清楚。直到最近,关于列队审讯程序的唯一记录是队列或列队成员的照片,因此辩护律师无法评估列队审讯程序的公平性,也无法获得支持否决动议的证据。此外,一些法官指出,他们的一般做法是拒绝这些类型的动议;他们的理由通常围绕着陪审员应该评估和权衡阵容识别证据,法官不应该成为这类证据的看门人的概念。
国防律师对暗示阵容程序的敏感性
抵抗动议的另一个假设抑制保障保障是律师对暗示阵容程序和文件动作敏感,以抑制这些情况下的阵容证据。若干调查研究据报道,律师识别一些偏置的阵容程序,如阵容组成和指示,而不是其他偏置的阵容程序,而不是其他(例如,阵容演示)。一个实验测试了偏置阵容程序对防御律师对阵容的反应的影响。这些数据显示律师对某些不公平的阵容程序敏感。与看到公平阵容程序的律师相比,那些看到阵容的人在构成方面不公平地表达他们的意图筹集阵容,以抑制阵容识别证据,并预测法官将授予此类议案。
对动议有直接影响抑制保障,辩护律师报告说他们很少参加客户的阵容。大多数阵容都是预先起诉照片阵列,在此期间没有权利律师(Kirby v.伊利诺伊州,1972年;美国v。Ash,1973)。因此,辩护律师难以观察和记录偏置阵容程序并证实动作以抑制阵容识别。1999年,美国司法部制定了执法准则,其中包括阵容识别程序记录的建议。理论上,正确记录阵容程序应该有助于抑制保障的动作的有效性。
为什么曼森测试会削弱压制动议
还有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和判例法,谈论禁止阵容识别证据的动作的有效性。在Simmons诉美国(1968年)中,最高法院裁定法官不应仅仅是因为它以暗示的方式收集了阵容。相反,法院裁定法官应该通过考虑鉴定的情况来确定目击者识别是否可能是准确的。在随后的决定中,最高法院通过概述法官在进行行动决定时的标准(Neil V.Biggers,1972),进一步侵蚀了暗示测试。In the Biggers decision, the Supreme Court proposed that judges consider five factors when determining the reliability of a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opportunity for the eyewitness to view the perpetrator, the eyewitness’s degree of attention during the crime, the eyewitness’s confidence in the lineup identification, the accuracy of the eyewitness’s description of the perpetrator, and the length of time between the crime and the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Psychological research has demonstrated that these five criteria are not particularly predictive of lineup identification accuracy. Finally, in Manson v. Brathwaite (1977), the Supreme Court advised judges to weigh any suggestive elements in the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against the five criteria outlined in Biggers.
蒂莫西·奥图尔(Timothy O’toole)和乔万娜·谢(Giovanna Shay)记录了自曼森案判决以来,针对正当程序违规行为的保护措施是如何受到侵蚀的,以及这一裁决是如何损害了压制保障措施的动议的。加里·威尔斯将心理学运用到这个问题上,证明了曼森案的根本缺陷。提示性排列程序可能会扭曲比格斯提出的一些自我报告标准,实际上保证了由提示性排列程序产生的识别不会被抑制。换句话说,曼森案的判决使得法官不太可能批准一项禁止公开身份的动议,因为他们很可能会找到比格斯五项标准中的至少一项。
康涅狄格州诉汤普森案(2004年)清楚地描述了曼森案的缺陷分析。汤普森案涉及一起枪击事件,受害者韦斯利·格雷严重受伤。附近消防站的两名消防员听到枪声走了出来,看到一名男子拿着猎枪。其中一名消防员表示,他在返回消防局之前“快速瞥了一眼”这名男子的脸,在那里他继续观察了这名男子几分钟。随后,这名消防员回到外面,他看到这名男子正在爬篱笆。这名消防员取回了猎枪,把它交给了警察,并提供了描述。此后不久,一名警察开车将这名消防队员带到一条死胡同,其他警察也在这里逮捕了嫌疑人。这名警官告诉目击者,警方已经逮捕了“可能是枪手”的人,并用警车的前灯向被告照去,并让消防员辨认身份。这名消防员表示,他“绝对确定”嫌疑人就是枪手。被告杰里·汤普森(Jerry Thompson)提出了一项动议,要求禁止这种身份识别,理由是它具有高度暗示性和不必要的,但法庭拒绝了这一动议,因为“总体情况”表明,这种身份识别足够可靠,陪审团可以考虑。 The court relied on three of the Biggers criteria for making its decision: the witness was confident, he had a good look at the suspect, and the identification took place shortly after the incident. The defendant was convicted of assault and possession of a firearm; he appealed on several grounds, including that the trial judge erred in denying the motion to suppress, but the appellate court affirmed the trial court’s decision. Neither the trial nor appellate courts recognized that the suggestive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perhaps in concert with other factors, can easily distort eyewitnesses’ estimates of their opportunity to view the perpetrator, their confidence in their identification, and their estimate of their “degree of attention” at the time of encoding.
除了明显的呼吁消除阵容识别程序的任何建议方面以及采用鉴定测试的最佳实践,加里·威尔斯建议一系列替代方案,这些替代方案会弥补曼森创造的问题。这些拟议的补救措施之一是在阵容程序暗示的情况下改变证明的负担,以便检察官必须展示应允许衡量标识的原因。这是一个简单合理的解决问题。如果该建议将来实施,考虑禁止阵容识别的议案的法官决策过程会发生变化。
引用:
- 柯比诉伊利诺斯州案,第406号美国判例汇编(1972)。
- Manson v。Brathwaite,432 U.S.98(1977)。
- Neil v。Biggers,409 U.S.188(1972)。
- O'Toole,T.P.,&Shay,G。(2006)。Manson v。Brathwaite重新判断:朝着目击者识别程序的挑战挑战的新规则。瓦尔帕莱索大学法律评论,41,109-148。
- 西蒙斯诉美国法院,第390卷,第377,385卷(1968年)。
- 州v.Thompson,81 Conn。应用程序。264(2004)。
- Stinson,V.,Devenport,J.L.,Cutler,B.L.L.,&Kravitz,D. A.(1997)。运动到抑制保障有效有效吗?评委对偏见阵容程序的暗示和公平的看法。应用心理学杂志,82,211-220。
- 美国v。Ash,413 U.S 300(1973)。
- Wise,R. A.,&Safer,M. A.(2004)。美国法官知道并相信目击者证词。应用认知心理学,18,427-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