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的定义
欺骗是一种方法论技术,参与者没有充分意识到研究的具体目的或被误导为研究的一部分。在研究中可能出现两种主要形式的欺骗。
- 研究人员故意误导参与者有关研究的某些方面。例如,一位想要研究人们对负面健康反馈的反应的研究人员可能会欺骗参与者,告诉他们所做的唾液测试表明他们可能患有某种疾病,而实际上这个测试只是用来制造情绪反应的一种操纵手段。
- 研究人员省略了一些信息,比如没有告诉参与者“与陌生人建立关系”的研究实际上涉及到跨种族互动的细节。这种类型的欺骗是基于这样的概念,即如果参与者知道研究的确切性质,某些心理过程可能会有偏见。
一种常见的欺骗形式是在研究结束后才完全揭示研究的真实性质。在这里,对研究目的的了解可能会导致参与者的行为不是自发的,并可能对结果产生偏见。此外,研究中的“陌生人”可能根本不是另一个参与者,而是研究团队中训练有素的成员,被称为同伙,其工作是根据剧本指导互动并评估实际参与者。在这种形式的欺骗中,参与者没有被误导,但他们没有充分意识到这项研究的具体目的。同伙的使用是另一种形式的欺骗。在这个例子中,参与者确实是在与另一个人互动。之所以会发生欺骗,是因为另一个人不是另一个参与者,而是研究团队的成员,而这种互动是由实验脚本预先决定的。在这种情况和其他情况下,欺骗常常可以在研究的“封面故事”中看到,这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为所使用的程序和措施辩护的理由。在研究中使用欺骗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在受控的实验室环境中观察到的行为或反应尽可能接近实验室环境之外的行为和反应。
欺骗和道德
由于研究人员来获得与会者知情同意的道德责任,因此可以被视为对同意“知情”性质的威胁。因此,欺骗只能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这些情况的条件是(a)不存在其他非抗性方法来研究利益现象,(2)研究具有重要贡献,(3)欺骗预计不会造成重大危害或严重的情绪困扰。每当使用欺骗时,实验者责任通过解释欺骗的欺骗,包括在研究结束时完全汇报参与者,包括必要的原因,并确保参与者在情绪上伤害。在某些情况下,汇报参与者实际上可以通过指出感知缺陷来欺骗参与者来提高欺骗的危害。然而,一种彻底的汇报,减轻了痛苦并解释了欺骗性通常就足够了。人类主题委员会或机构审查委员会,包括审查和批准在机构的研究人员和律师,必须批准欺骗的使用,以证明它既是必要的,并且计划存在于汇报参与者以消除和剩余效果欺骗。
社会心理学中的欺骗史
欺骗的使用可以与最早的社会心理学实验联系起来,但它真正开始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心理学开始繁荣。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许多最著名和最重要的社会心理学研究都涉及欺骗。一个著名的例子是斯坦利·米尔格拉姆关于服从的研究参与者被告知他们要向坐在隔壁房间的参与者发出强烈的电击。他们从未实施过电击,尽管另一个人(他是同伙)的反应似乎是电击。由于对这些类型的研究的批评,目前社会心理学研究中使用的欺骗的类型和数量都趋向于不那么极端。
引用:
- 科恩,j.h.(1997)。现实的幻觉:社会心理学中欺骗的历史。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
- 国家保护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对象委员会。(1979)。贝尔蒙特报告:保护研究对象的伦理原则和指导方针。华盛顿特区:政府印刷局。
- 西伯,J. E.(1992)。规划道德上负责任的研究:学生和内部审查委员会指南。纽伯里公园,CA: 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