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是最清晰,最全面地表达世界社区对其儿童的需求。“公约”是历史上最普遍接受的人权文书(美国和索马里除外,它已被世界各国批准),并且是唯一一项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形成全部人权: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人道主义。未经裁判员作为对儿童的全球人道主义反应削弱的反应。在1979年国际儿童年的势头,波兰政府提出了一个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条约的起草进程,从而采取了建立了禁止的第一个步骤。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一致赞同“公约”,并在1990年成为国际法。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54条可分为4个主要部分:指导原则、权利条款、监测制度和批准程序。四项指导原则是:非歧视、儿童最大利益、生存和发展、参与。有关权利的条款适用于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并设法保障和维护儿童的最低限度的健康、公民、人道主义和家庭权利。例如:第2条、第19条和第38条分别概述了保护儿童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以及武装冲突。亲子关系在若干条款中得到保护和定义(父母指导,第5条;父母分离,第9条;和家庭团聚,第10条)。它呼吁各国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儿童的生存(保健、食品和清洁水,第24条;教育,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它明确指出,儿童应有更多机会参与社会,作为负责任的成年期的准备(姓名和国籍,第7和第8条)。第42至45条规定了各国在传播、执行和监测方面的义务。 The final set of articles (46 to 54) outline the process of ratification.
《儿童权利公约》从发展生态学的角度关注儿童权利。它假定儿童的全面发展是一系列因素(心理、社会、教育和文化)和环境(家庭、学校、社区和国家)的作用。《儿童权利公约》概述了各国政府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儿童获得家庭支助和资源,成长为负责任的成年人。《公约》重申,儿童由于易受伤害,需要特别照顾和保护,因此在保健和教育以及法律、民事和社会服务方面制定了标准。
《公约》已成为宣传和规划工作的重要工具。例如,由于第38条的规定,在塞拉利昂等受战争破坏的地区提倡遣散儿童兵是可能的,其中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并进一步“不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加入其武装部队”。在世界各地的许多儿童早期干预努力中,明显可见以权利为基础的规划方法。例如,救助儿童会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框架,制定了评估中非和东非早期儿童保育项目质量的指标。
最后,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寻求对儿童的尊重、强调家庭的重要性和确立更大社区(即国家)维护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权利的明确责任,对承认儿童的基本尊严作出了重大贡献。
引用:
- 德特里克,美国(1999年)。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评论。荷兰海牙:Kluwer Law
- McMillan, N. & Swales, D. M.(2004)。儿童保育方案的质量指标:东非和中非。伦敦:保存
- Rebello,P.,Cummings,&Gardinier,M。(1995年4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呼吁世界各地的儿童发展专业人士。纸质在印第安纳波利斯研究儿童发展研究室的两年期会议上。
- (无日期)。《儿童权利公约》。可以从http://www.unicef.org/crc/crc.htm
- 青年大使(n.d.)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从http://www.freethechildren.org/peace/childrenandwar/uncrc.html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