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是利用第三方中立调解人,帮助双方在离婚时拟定各自的经济协议和父母协议。与法官不同,调解员没有权力把决定强加给双方。中介鼓励双方直接沟通,并制定适合其特定需求的协议。调解通常用于情绪高涨的情况下,双方将继续保持关系后,目前的冲突解决。在大多数离婚案例中,这两种特征都存在,因为大多数以离婚告终的婚姻都涉及到孩子。
虽然调解在许多文化中都是一种古老的做法,但在美国,它在离婚案件中广泛应用却是相对最近的事情。加州在1939年建立了与法庭有关的调解服务,其目的是促进婚姻中的和解。后来,焦点转向离婚咨询和子女监护权的调解。20世纪70年代,美国人对离婚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因此,许多州放弃了由法官来决定一方是否犯有诸如通奸、遗弃或虐待等婚姻“过错”的制度。相反,大多数州采用了“无过错”离婚制度,允许配偶自己决定是否继续婚姻。与财产分割相关的问题开始类似于商业伙伴关系的解散程序,也变得更加可预测。随后,双方利用这个机会私下下令离婚,并开始寻找在非司法第三方的协助下离婚的方法。
1978年,律师兼婚姻顾问o·j·库格勒在亚特兰大建立了第一批家庭调解中心之一。在他的书中离婚协议中的结构化调解,他概述了一个通过调解人解决离婚伴随问题的过程。虽然调解通常用于解决与离婚的经济方面有关的问题,但它最常见的应用是在有关子女的决策领域。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心理学研究得出结论,离婚后与父母双方保持持续的关系,孩子会受益。这项研究,加上其他政治和社会趋势,导致许多州制定了共同或共享监护权法规。这些安排需要父母方面更多的规划和合作。调解被视为一个过程,它允许父母达成最适合他们家庭的协议,同时帮助建立一种鼓励持续合作的关系。现在,大多数州都要求在父母要求法院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做出决定之前,先对孩子监护权纠纷进行调解。
与离婚有关的财产问题的调解通常由律师担任调解人。律师不代表离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帮助他们建立一份和解协议,然后由他们自己的律师审查。儿童监护权纠纷的调解一般由律师、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和受过这方面专门培训的法院雇员来执行。法院仍在审理离婚案件,因为离婚协议必须得到准予离婚的法官的批准。
离婚调解也并非没有批评者。一些人担心,如果没有律师代表客户进行谈判,配偶可能会在调解中被利用。支持这种做法的人回应说,调解员接受过确定和处理这种权力不平衡的培训,大多数当事方的律师虽然不在调解期间,但仍将在最后确定协议之前审查协议。
成为调解人没有标准的要求。许多项目和州都有自己的资格证书,通常包括一些教育证书和专业培训。
引用:
- 解决冲突协会,http://www.acrnet.org
- 家庭和调解法庭协会,http://www.afccnet.org
- 库格勒,o.j.(1978)。离婚调解中的结构化调解:婚姻调解人手册。列克星敦,MA:列克星敦
- Folberg, Milne, A., & Salem, P. (Eds.)。(2004)。离婚和家庭调解:模型、技术和应用。纽约:吉尔福德。
- 摩尔(2003)。中介过程(第二版)。旧金山:台中县。
- 泰勒,a(2002)。家庭纠纷解决手册:调解理论与实践。旧金山:台中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