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权评估,也称为父母责任评估,是对儿童最大利益向家庭法院提出建议的过程。它们可能包括对父母对育儿时间或访问子女的要求的回应,以及对谁应该对孩子的教育,医疗保健和宗教具有决策权的评估。此类评估是由由家庭法院或私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任命或认可的合格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进行的。通常,在发生高冲突离婚的情况下,出现了这种评估的需求。关于一个或两个父母的育儿做法的指控;在担心父母的心理健康问题,虐待儿童或使用或滥用药物的情况下;初级保健父母正在搬迁,或者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可能会对孩子的最大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尽管美国的离婚率仍然很高,但约有90%的儿童监护权纠纷被撤回法院。其余10%通常涉及长期诉讼。
历史观点
从殖民时期到大约在1800年代中期,儿童监护权决定基于英国普通法。这些法律是有偏见的,并根据父亲权利将父亲拘留。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工业革命时期,当时妇女团体开始抗议这些法律。到1880年代,大多数州都采用了招标年学说来进行监护决定。招标年学说基本上指出,当所有其他因素均等时,13岁以下的儿童应与母亲居住。如果父亲想保留监护权,他们必须证明母亲不适合或犯了通奸。父母的适应性受到当时感知的道德的严重影响。这通常导致对同性恋或同性父母的歧视。
从1960年代中期开始,最佳的学说被用作一种性别中性,以儿童为中心的监护权决定。1974年通过的《统一婚姻与离婚法》试图标准化最佳利益标准。该标准包括考虑父母和子女的意愿,各方的身心健康,亲子互动,孩子在生活的多个领域的调整以及与父母健身有关的任何特殊事项。第一项联合监护法规于1957年在北卡罗来纳州通过,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接待,记录显示,直到1980年代,共同的育儿裁决才被广泛认可。美国律师协会的最新研究表明,自那时以来,唯一的监护决策数量已大大减少,而联合监护权是一个更为普遍的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向父母授予了永久性的身体监护权。监护父母将与非监护父母共同监护,他们将分享与医疗保健和教育等事项有关的重要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还将命令定期的探视或向非监护父母进行临时监护。
最好的利益学说在做出监护权决策时越来越关注儿童的情感和发展需求,因此需要使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参与监护权纠纷。实际上,最佳的标准取代了父母的偏好,因此可以将儿童监护权授予祖父母,如《画家诉Bannister》的里程碑式案例所强调。
根据法律,监护权评估应该回答以下问题的问题。这是美国所有司法管辖区的标准,它是法官监护和探视决定的基础。因此,重要的是,监护权评估者是公正的,避免提倡任何一个父母。评估目标是确定孩子的发展需求,突出各方的优势和需求,观察和收集与所有相关当事方与儿童互动有关的信息,并制定反映儿童最大利益的计划。
方法论从一个评估者到另一个评估者不同;但是,所有评估者都必须收集足够的数据,以提出有关儿童最大利益的家庭法院法规标准的建议。彻底的评估涉及家庭研究,临床访谈,临床评估以及来自相关方的自我报告以及附带联系的访谈或案例注释,以证实评估者的建议。从家庭成员到专家的任何人可能是任何人。列为附带联系人的个人的例子是教师,学校管理员,辅导员,精神科医生,医生,社会服务人员,假释官员和法院命令的育儿主管。
监护评估中使用的评估工具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今天在监护权评估中使用的两种最受欢迎的测试评估工具是明尼苏达州多相个性库存2(MMPI-2)和Millon临床多轴库存-III。评估者将使用从评估中出现的概况以及当事方的自我报告以及抵押品提供的背景来评估和响应法规的标准,并随后提出建议。
除了在最佳标准中确定的标准外,法院还可以要求评估人员调查特定问题(例如,毒品或酒精滥用,家庭暴力,父母或子女的特殊需求。)然后命令评估员法院报告建议的细节。法院的命令有三个调查领域:分配或修改育儿时间,决策责任的分配或修改以及主要住宅父母的搬迁。法院可以命令评估人员调查确定的所有相关问题,并就上述任何或所有领域提出建议。评估员的建议在初次法院命令后的90至120天内通过邮件提交了法院以及参与方或通过律师的建议。一旦提交建议,评估者被认为已完成案件,除非传票被传票召唤为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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